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两次小额盗窃都可以累计数额予以论罪。司法中还应当注意把握这样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追责时效的限制。两次小额盗窃累计数额之前,只是应受治安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因此第二次小额盗窃须在第一次小额盗窃治安追责时效之内,否则不得累计数额以罪论之。当然,即使数额累计达到较大,要是超过刑事追诉时效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未经行政处理。虽然《行政处罚法》等有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规定,但是刑法关于贪贿、走私等数额累计均限于“未经处理”,还是从后者为宜。
作者: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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