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诸多控告和监督权利由国家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并不会造成控辩不平衡。但仍须指出的是,如果检察机关的意见与被害人意见一致,这当然不存在问题;如果检察机关的意见与被害人不一致,例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所以,逐步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来源:刑事实务;作者:陶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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