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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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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更新时间:2018/10/12 14:49:57 一、我国已有的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制度
1.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从我国《刑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在一审判决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刑事部分判决后另提民事诉讼。其主要在先刑后民的原则基础上,允许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有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害而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时,不仅要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刑事上的处罚,同时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范围、受理、赔偿范围、调解等问题都予以限制。
3.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追缴,责令退赔、返还和法院直接判决退赔
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4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和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免于起诉或刑法的犯罪者予以训诫、责令退赔等,但是被害人不能主动请求退赔与返还便处于了相对被动的位置。对于这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被害人只能通过这种被动的方式或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才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4.赋予被害人其他诉讼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如下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向被告人发问;提出上诉等等。决定是否撤回起诉,接受调解等民事诉讼原告享有的处分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也同样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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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因犯罪者的行为给自身带来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受到的损失,却被法律排除在保护的范围之外。显然,这样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不足以全面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2、赔偿范围的局限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在上文“受理案件的局限”中也提到,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精神上的损害是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然而在实际中,刑事被害人往往都会遭受精神上的创伤。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块损失,仅仅是靠赔礼道歉等是不能弥补的。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与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之间的矛盾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要遵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侧重点必然是不同的,两种路径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有差异。第二个问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被害人不能在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民事救济,足以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滞后性。
4、先刑后民的局限
该原则过于倾向于公权力,使得被害人的私权利很容易受到忽视。不论是在刑事部分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之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对刑事诉讼部分有依赖性,被害人都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救济。
三、加强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的建议
1、完善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和扩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总则》中“近亲属”的范围比《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范围更广泛,所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所指的“近亲属”以《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认定更为合适,保护的范围更为广泛。
2、细化案件的受理范围
不应限制、剥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应赋予受害人对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的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以救济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损害,平复侵害。
3、增加赔偿范围,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刑事犯罪行为往往都是违背社会道德底线的,所以很多的犯罪行为都会给被害人造成除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即精神损害。因为其属于一种无形的损失,因此常常不被重视。而精神上的伤口如果不被抚平,势必会影响到被害人的以后的正常生活,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是题中应有之义。
4、改变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限
对于被害人来说,他们是受到伤害的一方,国家既然赋予了其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就不应该限制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这样才能更全面的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5、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刑事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然而在这一方面对被害人的规定却是空白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作为相对应的两方,法律应当保持两端的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都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关系,在赋予被告人独立上诉权的同时也应该赋予被害人相同的权利。
6、建立国家补偿机制
在实际案例中,常常会发生被告人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害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国家一方面不允许普通公民擅用私刑,另一方面又不能有效防范、制止犯罪,被害人不能从犯罪者处获得赔偿或足额赔偿,国家就理应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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