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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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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逮捕和不能逮捕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8/10/10 9:45:28 逮捕是刑事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定条件,也明确规定哪些人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不是随随便便进行逮捕的,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交给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快来了解看看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才能逮捕吧!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逮捕

一般逮捕(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都不能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事实新的犯罪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惯表明他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同时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是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同样也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准备、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也就是说有一定证据或者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有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警方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证据证明、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刑诉法》第79条、《高检规则》第139条)

径行逮捕(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转化逮捕 (从下列强制措施转化成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79条第3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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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逮捕

上面说到了符合上述的法定条件才能逮捕,换一句话说,不适用于逮捕条件的,不能逮捕。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补充: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而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还有一点需要知道的是,检察院针对符合《刑诉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于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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