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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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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刑法上因果关系判定 更新时间:2018/10/8 9:53:04 一、因果关系的基本观念
(1)概念: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取决于因果关系判断,具体内容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前者是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后者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
(2) 原因: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①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因而不可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②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
(3)结果: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体结果观),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闵行刑事律师

三、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思路
(1) 条件说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设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成了结果时,就应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肯定二者之同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如果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或者采取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都可以得出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②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经典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都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按照合法则的条件说和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乙的钻孔行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为合法则地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丙渴死的结果”,故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丙被毒死的证据),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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