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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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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更新时间:2018/9/26 11:17:08  (一)区分犯罪目的的必要性及牵连犯的概念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认为,构成牵连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能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理由是“犯罪目的”这个词在刑法学的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内涵,有时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有时指目的犯中的目的,按照前一种意思理解,会导致牵连犯内在逻辑上的矛盾 ,按照后一种意思理解,则会缩小牵连犯的范围 。笔者认为,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可以基于同一犯罪目的,理由有二:一是从意志因素与犯罪目的的内涵上来看,二者并不具有内容上的交叉性,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目的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想要得到的某种不正当利益,比如,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志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盗窃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他人的财物。二是虽然每个犯罪行为都有一个独立的犯罪目的,但是构成牵连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同一目的的指向性,因此,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是完全可以基于同一犯罪目的的,而目的犯只是将犯罪目的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而已,并不能否定非目的犯中也存在犯罪目的。

  综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该犯罪目的所指向的犯罪行为,而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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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牵连犯的特征

  1、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在牵连犯中,由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是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服务的,实施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是为了追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在这样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2、存在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何为牵连关系,理论上存在客观说 、主观说 、折中说 和类型说 。客观说认为,只要两种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就存在牵连关系。主观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将某种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作为原因行为的结果行为,就具有牵连关系。折中说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具有牵连关系时,才具有牵连关系。类型说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 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在认定牵连关系的问题上,由于犯罪形式、方法是多样化的,法律不能概括出所有牵连犯的行为模式,而且所谓“类型化”亦只是人的主观判断,不具有判断的一致性。所以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应当采用较为宽松的主观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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