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绑架罪中“控制人身自由”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8/9/25 10:38:14 绑架罪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如何理解“控制人身自由”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讨论。
1,“将被害人劫离原住所”问题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时是否必须将被害人劫离原住所,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控制人身自由”是否必须离开其原来的住所?有意见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时候必须将被害人劫离原住所。但笔者认为,行为人并不一定将被害人劫离原住所,因为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明确指出,绑架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控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并没有对是否劫离原住所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控制,即视为绑架既遂,并不需要劫离原住所。这是因为绑架罪中行为人勒索钱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对象并非被害人本人,而是被害人的亲属等第三人,第三人并不一定都与被害人居住在一起。因此当被害人被绑架时,不排除其亲属不知道其居住地点的情况,如被害人去了外地,未告知其亲属居住地点的情况,再如行为人进入学校,绑架了学生作为人质,提出不法要求的情况。

青浦刑事律师

2,“控制人身自由”是否需要被害人主观观上明知
笔者在分析这个问题时,考虑到被害人因为年龄的不同,心理发育程度也不同,因此将被害人按照年龄分类讨论。
首先来研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除了身体发育不同之外主要是心智的发育不同,其心理的成熟度是不一样的,对待同一个问题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讨论“控制人身自由”是否需要被害人主观观上明知这个问题时不能同一而论。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行为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相识,在实施绑架行为的时候,以欺骗的手段将未成年被害人骗到某地,例如到被害人学校,称是其父母的朋友(不排除朋友身份的真实性),以其父母出差,托付行为人照顾为由将被害人带至另外的住所,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较好的条件,让其没有意识到自己被绑架,而实际上此时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行为人的控制。行为人在控制住被害人人身自由之后,再对其亲属进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不够成熟,对事情的看法不全面,很容易因为这样的欺骗而被控制,虽然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被绑架,但是实际上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了,如果将这种情况认定为绑架行为不成立,是由于被害人主观认识的错误影响行为人行为的认定,恐怕有失偏颇。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主观的认识并不会改变其人身自由被控制的事实。刑法第239条第3款对偷盗婴幼儿情况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从这方面来考虑的。因此,笔者认为,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无论其是否意识到了自己已经被绑架,只要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实际受到行为人的控制,即视为绑架既遂。
然后再讨论被害人是成年人的情况。前文已经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心理发育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此处不再赘述。正是因为这样的差别,当被害人为成年人时,是否意识到自己已经被绑架对绑架行为的认定就产生了差异。成年人有较高的心理成熟度,对事情的认知已经达到了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水平,因此很明显,被害人没有发现其已经被控制人身自由而实际其人身自由已经被行为人所控制的情况很少,往往是行为人得知被害人不在其亲属身边或者与被害人同行时,以被害人被绑架为由,对其亲属进行勒索钱财或者提出不法要求。实际上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根本没有受到控制,也就是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因此也就不能认为绑架罪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其亲属的财物,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然而,我们也不排除成年被害人实际被控制人身自由,但本人并不自知的情况,虽然这种情况较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还是存在。例如行行为人以女色把被害人引到某地,将两人关在屋里,被害人因为受到女色的吸引,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控制的事实,也没有想过要离开或者打电话给亲友,但是实际上行为人已经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控制住了。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是被行为人控制住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很容易被发现,继而转化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控制其人身自由。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绑架罪的既遂,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勒索财物或者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害人为成年人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行为人并没有实际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仅仅以欺骗的方式让第三人以为被害人被绑架时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被害人却不自知(该情况出现得较少),此时应认定为绑架罪。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