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更新时间:2018/9/25 9:47:27 追逐竞驶是《刑法修正案(八)》创设的一个新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尚未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追逐竞驶”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笔者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
1.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饮食酒精,会使视觉能力变差,运动反射神经迟钝,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较一般追逐竞驶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是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比具有驾驶资格的人追逐竞驶具有更为具体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从实践来看,无驾驶资格包括如下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的,如持有摩托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汽车。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包括改变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部分人为了提高车辆的动力,追求更大的惊险、刺激,往往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往往会达到很高的时速,发出巨大的噪音,故对其他的交通参与人的危险更大,也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往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例如,京城名噪一时的“二环13郎”,就是以每小时150公里的速度,用13分钟在全长32.7公里的北京二环路上行驶一圈,其车速超过二环规定限速60至80公里/小时将近2倍。这种严重超速的追逐竞驶行为较之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更为具体,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如前所述,道路的范围较为广泛,追逐竞驶在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他公众通行的场所均可进行。但是,在车流量不同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乡村道路或者在深夜追逐竞驶,由于道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少,难以形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从实践来看,由于城市里面的道路路况较好,成为了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主要场所。例如,北京的一些环路、上海的一些高架路、杭州的跨海湾大桥,成为了追逐竞驶者的“天堂”。在这些车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危险驾驶罪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从实践来看,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一对一的形式,即两个人分别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也可以是多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互相追逐,竞相行驶。显然,多人追逐竞驶行为的情节更为恶劣,而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当将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恶劣”。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追逐竞驶构成的犯罪属于情节犯,不以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为要件,但是其引发的其他后果也可以是判断“情节恶劣”的标准之一。例如,一群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在车流量大和行人较多的闹市区追逐竞驶,引发交通严重堵塞和其他交通参与者恐慌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有的行为人为了逃避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的查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意图逃脱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难以查实相关责任人。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9.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因为追逐竞驶或者飙车被查处,并受过行政处罚后,仍不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主观恶性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司法实践的情形较为复杂,难以一一列举,宜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例如,行为人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的,就较之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动机更为恶劣,危害更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此外,行为人因追逐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营运车辆追逐竞驶的,这些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