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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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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18/9/25 9:45:30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因果关系:重大损失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的结果)
3、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司机)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乘客、行人等)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过失。对结果是过失:故意违章,过失结果;过失违章,过失结果;如对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具有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对特定个人法益有故意,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时空环境: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能规范的范围,如公共道路(公路)、桥梁、广场等;(2)发生在厂矿区以及其它地方的汽车撞人事故,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6、违规行为: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
(二)认定
1、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2)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3)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需要分清责任的主次;对于负次要责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首先,应划清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的界限。前者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后者是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杀害他人。其次,对于符合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

3、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4、正确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5、本罪不属于身份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如果承担责任,也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指使者成立犯罪与否不以被指使者成立犯罪为前提。
6、“逃逸”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逃逸致人死亡”指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要求不救助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救助就能救活被害人。作为加重情节,要求满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成立条件。
7、肇事后转移被害人、弃置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先前行为如果成立犯罪的,数罪并罚。误以为肇事行为致人死亡,毁尸灭迹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先前行为如果成立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处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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