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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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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律师在刑事拘留之初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8/9/21 10:56:56 第一时间、积极有效的会见

近年来,随着律师会见制度的进步,除个别重大涉秘案件外,律师都能在第一时间对案情作充分了解,不再如当初,律师为了避免风险,在公安侦查阶段只能游走在案件核心事实边缘,如履薄冰。随着律师的及早介入,我们能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经分析后及时给予当事人关于罪名及判罚的法律意见。当然,此时也更需要律师坚守执业规则和尺度,坚决抵制妨害侦查、串供等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及时对罪名进行法律分析及初步定论

传统办案中,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律师在阅卷之后,才开始对罪名及犯罪构成作细致研究和法律分析。2013年以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第79条关于批准逮捕条件从严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对人权的保护、减少羁押的刑事规则改革决心。据此,律师如在侦查阶段据理力争,要求公安机关不予报批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就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这在以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从侦查到审判,无论罪行是否严重,嫌疑人往往会关押足5个月,各个阶段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取保候审是难上加难。

现今,律师一则可根据初步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判断本案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情节可能对应的量刑等,因为不构成犯罪即不存在犯罪事实,量刑较轻表明社会危害性也较低,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当然,只听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其与定案依据及真相之间的偏颇是存在的,这就需要律师在会见和分析时特别注意甄别,尽量接近事实真相。二则要依据第79条的规定以及《刑诉规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具体规定作一一排除,证实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前述两点中只要满足一点,就有可能实现不逮捕。同时,最高检公安部规定中还明确了,“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时,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由此可知,关于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义务是在公安机关的,如无证据则说明无社会危险性,就不应批捕。这一点,对律师申请不予批捕是极为有利的。

与公安保持积极沟通,了解办案进展,及时提交相关书面意见

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中,在当事人被拘留之初,律师应努力发挥作用,不让检察院作出《准予批准逮捕决定》,从而使公安部门不得不变更强制措施至取保候审或直接销案。简单归纳,应把握以下几个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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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关键时间点

拘留期限头7天或经批准延长至30天,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错过时间点,将导致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流于形式。

2、第一时间会见,理清当事人法律观点和思路

会见是此阶段律师了解案情的唯一渠道,而案情了解越清晰,越利于律师作出正确的法律分析与判断,作出真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因时间紧迫,所以应第一时间会见,给当事人传递涉案法律知识,让其对自己的案子有个正确的思想把握,以便于接下来的讯问中保持良好心态,保护好自身权利。

3、多次会见,更利于甄别事实

因律师无法阅卷,事实真相需有效甄别,所以有必要多次会见,以免被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误导。

4、提前作罪名分析

此点其实是将以后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提前,不同之处在于现在只是依据现有的“事实”而非案卷材料,作为构不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法律判断。

5、作无社会危险性分析

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第79条及《刑诉规则》《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无社会危险性评估,使其具备不批捕的条件。

6、提交书面、专业的法律意见

此处,书面,更能充分体现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旗帜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专业,指的是充分引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不予批捕观点及理由。分阶段、分时间点提交《不予提请批捕律师意见》送至公安机关、提交《不予批捕律师意见》送至检察机关。

7、持续与公安部门及检察院联系,保持积极坚定的态度

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是每个律师的基本办案准则和态度,不容忽视;对侦查人员来说,也能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力。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正在日新月异的进步,人权观念已渐渐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中。作为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应当考虑到:除了获得一份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书外,还应把“早日让当事人解除羁押”摆到办案的重点上来,才能真正地做到保障人权、有效辩护。本案尚未完结,期待善如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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