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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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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辩护中常用的证据规则 更新时间:2018/9/20 11:36:51 一、口供补强规则(口供印证规则)

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是指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福建念斌案件中,念斌在侦查阶段作出了五份有罪供述笔录,但在审查起诉之后相继翻供。本案没有任何证据印证五份有罪供述笔录的真实性,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后所作的无罪辩解的真实性,所以,这些口供由于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叫“得不到印证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我们在证据法上称之为口供印证规则。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1、鉴真规则是指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必须要有可靠的来源,而且搜集、提取的过程需要完备记录(体现在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要使用合适的方式去保全以保证实物证据不被污染、损坏,法庭使用时候具有同一性。
2、法律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颁布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24条,就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条款。即:第一,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认证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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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佳证据规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证据规定

1.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部规则对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中证据的运用确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大部分都被2012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并被扩展到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

2.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一规定与上述的证据规定,统称为“两个证据规定”。这个证据规定到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也是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法律渊源。很多主要的规则都产生于这两个文本,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和鉴真规则都首先出现在这两个证据规定当中。
3.2012年《刑事诉讼法》

这次立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等。

4.2012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简称为刑诉法司法解释。这些条文把刑诉法中的证据规定予以了细化,并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中大量的条文。这一文本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集大成者。

5.2014年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简称“防范冤假错案意见”,这一意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发展,就没有同步录像的、不在法定讯问场所讯问的以及疲劳审讯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6.2017年6月27号,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新的规定将通过威胁手段、非法拘禁等获得的口供以及重复性自白都纳入到排除的对象。并且,这个规定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正式确立为庭前会议中的初步审查程序与法庭审理中正式调查程序的二元结构。

7.2016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定”。这个文件就电子数据的搜查、搜集规则、取证规则、审查判断规则以及相关的七条排除规则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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