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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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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行政拘留期限应当如何折抵刑期 更新时间:2018/9/19 10:31:48 关于行政拘留如何折抵刑期或者刑事拘留如何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均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等规定。
      2012年9月29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被最高院一纸公告给废止。虽然另外两份最高院文件仍然有效,但另两份文件关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内容,又是基于《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而规定的,这导致两份文件虽未明确废止但事实上已无相应依据。公安部的两份文件主要是针对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或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优先执行问题而答复的,而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般由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

那是否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但对于判处管制的与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并未有明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刑期折抵方法,但是该规定只是折抵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对于是否包含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拘留并未有明确。

行政拘留折抵刑期虽有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最高院又把之前的刑期折抵规定予以废止,导致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上出现衔接空白。目前,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仍然按照最高院之前的规定折抵刑期,将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与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之间关系划分为两类,即同一行为引起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不同行为引起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对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从法律逻辑上来看,对同一行为应当禁止重复评价,故法院在确定刑期时应当将先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折抵刑期,例如某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伤情鉴定未有明确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后经伤情鉴定认定在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判决时应当将之前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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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行为折抵刑期较为好理解,那对于不同行为导致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否能折抵刑期呢?一般情况下,不同行为导致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因为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与被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分别是两个以上行为独自引起的,两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强。例如某人贩毒又吸毒,办案机关因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法院对其贩毒犯罪行为判决时就不会对行政拘留行为折抵刑期。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北京高院公布的一个刑事判例中,李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被办案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法院对李某的刑罚判处则是因醉驾行为,但由于法院在判决时将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故对逃逸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折抵了醉驾犯罪的刑期。

对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问题,关键性核心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不仅针对同一行为,对不同行为,如该违法行为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情节被法院予以考虑时,则行政拘留期限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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