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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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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刑法知识 > 谈刑事上诉
谈刑事上诉 更新时间:2018/9/18 10:31:04 律师一般不喜欢起诉后介入案件,更不喜欢代理二审案件,*不喜欢代理申诉案件。刑事上诉,律师难有太多的施展空间,没有审前辩护那样“出奇制胜”的时间优势。就法律修为而言,侦查人员、检察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再审法官通常是水平逐渐增加,律师的法律优势逐渐减少。一般来说,二审法官只会对一审明显有错的案件进行纠正,而那些“不合理但合法”的裁决,二审法院以维持原判为原则,鲜有例外。

当然,如果是“冤假错案”,辩护律师则应该“坚持到底”,无论是二审还是再审都不可放弃这种能让无辜者免受冤屈的机会。刑事律师*的收获,并非是每年拿到多少多少律师费,也不是身居律师某重要职位,而是有拿得出手的经典案例特别是无罪释放或明显轻判、二审改判的案例。刑事上诉,律师需要做好“七件事”。本文专指没有代理一审的“刑事上诉”,不谈已经代理一审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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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上诉人
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件事应该是会见上诉人。辩护律师需要向上诉人问清楚是否要委托本律师、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已经提交上诉状或者在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时表示要上诉。这些“例行公事”结束后,当然是向上诉人了解他的“冤情”究竟在哪里,律师则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作出法律判断,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预判案件的发展方向。律师应该养成让上诉人在授权委托书上补签名的习惯,既是向委托人表明自己已经完成会见,也是向办案机关表示自己获得完整授权,还能体现自己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2
法院阅卷
辩护律师会见完上诉人,就应该立即安排去法院阅卷。许多案件二审都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速战速决”。在法院阅卷期间,既要完整扶植卷宗材料特别是庭审笔录,又要详细查明卷宗是否存在涂改是否存在错漏,并将疑问记录下来。在法院阅卷期间,应该查明主审法官与跟案书记员,便于后面提交各种辩护材料。对于认真办案的律师,法官往往会多一些尊重与好感。

3
撰写上诉状
如果是在外地法院阅卷,律师*带上手提电脑,可以将阅卷、撰写上诉状一气呵成。撰写上诉状,应该针对一审作出有罪判决或较重判决的依据部分展开论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是否适用法律正确,应该是上诉状的重点环节。那些能够被改判的上诉案件,看了上诉状基本就有基本把握。我代理的几单二审改判的案件,上诉人一看都认为看到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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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上诉手续
家属往往是拿到判决书才急着上诉,这就很容易错过上诉期。我自己的案件,我会提醒上诉人先提交自己撰写的上诉状从而启动上诉程序,然后律师介入也就可以从容不迫。如果是新接手的上诉案件,则在*次会见时会撰写简单的上诉状让上诉人提交给看守所,为律师阅卷、撰写上诉状赢得时间。有律师提交专业性的辩护词,许多书记员会都会愿意多等几天,然后律师提交的辩护词换下上诉人提交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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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庭
刑事上诉案件以不开庭为原则、以开庭为例外,这就严重损害了当事人上诉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是二审都是以开庭为原则,比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要求更严谨的刑事案件二审竟然以不开庭为原则,不能不说立法者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严重漠视。

督促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成为辩护律师一项基本服务,我们卓凡刑事部代理的二审案件,申请开庭成为“标配”。“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属于二审法定开庭案件,但何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却被一些二审法官变成“自由裁量”范围,不得不说这是“权力任性”的产物。刑事案件关系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死,岂能书面审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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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辩护词
二审如果开庭审理,当然是庭审后提交辩护词并与法官约见沟通。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则辩护律师提交辩护词成为影响法官裁决的关键。如果说上诉状是针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进行针对性论述提出无罪或轻罪,法律意见书是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轻罪还是重罪的全面阐述,那么辩护词则是在两份法律文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明确原审法院判决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应该如何裁决。如果说一审辩护词针对检察机关起诉书,那么二审辩护词则是针对一审法院判决,结合一审检察机关起诉书进行比对、质疑、论证。

律师提交辩护词,应该同时与主审法官约谈,向他完整表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如果主审法官提出疑问,则可以当场进行补充或提交补充辩护词供其参考。说服法官,可以做出妥协,只要有利于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同意。“三打两建”期间我曾代理胡某非法经营罪案件,我从一审到二审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但向二审主审法官提交辩护词时,法官明确本案可以改判但不能无罪,要求当事人认罪。我转告家属与当事人后,他们都愿意妥协换取缓刑,我也只好尊重他们意见。

律师在刑事二审阶段的努力,是尽职尽责完成委托任务。固然,二审辩护比一审要艰难得多,往往面对的是“木已成舟”。但既然接手二审案件,就应该迎难而上,从细节处发现新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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