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经办理一起诈骗案件,在会见嫌疑人后,判断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便与承办人电话取得联系,要求了解案情。来到派出所后,在接待大厅窗口,遇到另外一位案件承办人,该人还未听取来意,便气势汹汹地说:“是来申请取保候审的吧!没有可能,不接待!”笔者冷静回应:“我这次并没有向你提出取保候审,律师有权了解案情,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接待我的承办人正在等候我,请你通知他。”在与先前电话预约的承办人见面后,笔者顺利了解到了案情,并向其说明律师坚持对该案件作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取得承办人的认同。在随后,笔者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在侦查阶段,除非十万火急,不要在案件一开始就提出取保候审,一定要在有的放矢的前提下提出,这样才会让承办人员认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是客观的,从而重视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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