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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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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更新时间:2018/9/18 10:25:18 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今天我们只针对律师有所作为的方面来谈一谈这个话题。一些律师朋友觉得侦查阶段,律师可作为的地方不多,但其实并非如此。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亚伦.德肖维茨在《致青年律师的一封信》中说:“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所以,刑辩律师从接手案件的第一天开始,就要运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一切手段,在这场诉辩争锋中取得先机。

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可流于形式
嫌疑人一旦被刑事传唤,就要独自面对侦查人员,由于律师在场权的法律缺位,这场独角戏就显得不是那么势均力敌。尤其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成为诉辩双方激烈攻守的阵地。犯罪嫌疑人是怎么想的,有没有明知,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会出现“你当时是不是这样想的?”、“你去案发现场时,是不是和他商量好要这样干的?”,这些问题,都是预设了答案的问题,属于引供、诱引的问话,因此,侦查阶段律师越早会见嫌疑人越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要引诱嫌疑人作虚假的陈述,律师要做的,就是把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以及自首、立功等法律规定,全面告知嫌疑人,让嫌疑人知道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违背事实,刻意迎合侦查人员,不仅实现不了尽快了事回家的心愿,反而会令自已陷入嫌疑加重的境地。所以,有些律师朋友,只做亲情会见,没有意识到侦查阶段就是有效辩护的第一个环节,从而错失了构筑己方防御攻势的最佳战机。

侦查阶段要争取对自首的认定
一起刑事案件,警方最早赶到现场的人员,一般是接处警的110巡逻民警,但承办案件的,又先后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刑侦审理队的民警。有时,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方面,就会出现前后脱节的情形。本人所办里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案发后报警,便到医院包扎伤口,包扎完伤口后,嫌疑人刚走出医院门口,就遇到巡逻的警车,被巡逻车带到派出所。此种情形,极易被认定为捉拿归案。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就必须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请其核实嫌疑人到案的情况。一般由最早接处警的民警提供《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表》或《情况说明》,再由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所以,律师要特别注意向嫌疑人了解其到案情况,捕捉可能构成自首的事实,抓住侦查阶段的有利时机,促使公安机关形成材料,尽早认定自首。

侦查阶段要捕捉取保候审的提出时机
侦查阶段,无论对于家属还是嫌疑人来说,获得取保候审是最迫切的心愿。因此,希望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申请取保候审。其实,这样的做法,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效果也不好。因为,侦查阶段律师获取案件信息,除了极少数家属或证人能够提供案件详情外,通常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从侦查机关的承办人处了解案情。律师必须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案件信息,才通提出较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笔者曾经办理一起诈骗案件,在会见嫌疑人后,判断本案可能不构成犯罪,便与承办人电话取得联系,要求了解案情。来到派出所后,在接待大厅窗口,遇到另外一位案件承办人,该人还未听取来意,便气势汹汹地说:“是来申请取保候审的吧!没有可能,不接待!”笔者冷静回应:“我这次并没有向你提出取保候审,律师有权了解案情,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接待我的承办人正在等候我,请你通知他。”在与先前电话预约的承办人见面后,笔者顺利了解到了案情,并向其说明律师坚持对该案件作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取得承办人的认同。在随后,笔者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在侦查阶段,除非十万火急,不要在案件一开始就提出取保候审,一定要在有的放矢的前提下提出,这样才会让承办人员认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是客观的,从而重视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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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要重视案发现场走访
一些有案发现场的案件,律师接手后,一定不能忽视案发现场,因为案发现场的人、事、物,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加速流失案件的重要信息。正如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必须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搜集、固定证据一样,律师也应当重视案发现场,必要时,也要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因为,只有当你身临其境时,才会有如神助,在脑海中呈现出案发时的景象,现场中的人、事、物才会鲜活起来。笔者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笔者作为死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最初,案件立案时,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笔者经过踏勘现场,对现场的概貌、方位以及现场的监控摄像头分布,做到了心中有数。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笔者又通过阅卷,形成了完整的指控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律师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还有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笔者作为辩护人,经过踏勘现场,发现以证人当时所处位置,不可能目击到门内发生的凶案过程。然后,以该证人所处位置作为拍摄视角,制作了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提供法庭,从而排除了该证人证言。

侦查阶段应争取不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拘留期间届满,侦查机关报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嫌疑人。所以,在侦查阶段,当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律师仍可有作为,律师可以围绕嫌疑人不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争取不批准逮捕。即便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律师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方法是通过上海检察网上的律师服务平台,申请提出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意见。通过这种方式,由于是有迹可查的,检察官也会及时地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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