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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的引入 更新时间:2018/9/17 11:33:06

作者:张明婵

摘 要

传闻证据规则能够保证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实现,保障刑事诉讼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实现。因其要求一概而论的排除所有传闻证据对于司法效率和案件真相的查明存在不利影响,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由此而生。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问题,导致大量传闻证据仅经法官书面审理后即被法庭采纳,而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决定了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的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应当引入传闻证据规则及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关键词: 

传闻证据规则;出庭;引入


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法系证据法中重要的证据规则,其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防御权的有效行使,从而保证交叉询问等证据核验规则得以有力实施,对于确保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等传闻证据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我国刑事证明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作有价值的启示。


 一、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当某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并且不存在法定例外的情形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传闻证据规则是基于传闻证据本身存在不是最佳证据、容易捏造、转述过程中存在风险、不能当面观察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行为、证人作证未经当庭宣誓、证人证言不能进行交叉询问、被告人无法行使对质诘问权等缺陷而设立。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英美证据法理论中及司法实践中,基于对传闻证据综合因素的考察,认为某些传闻证据相对较为可信,抑或存在不真实的可能性不大,这些传闻证据证据即使未经过法庭交叉询问过程也不会对被告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可以被法庭采纳,成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该例外赋予特定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的机会,客观上增加了用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加速了案件查明真相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程序的按期进行,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诉讼价值

美国法学家约翰·H·威格莫尔称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学上最具特色的规则,其受重视的程度仅次于陪审团,是杰出的司法体制对人类的一大贡献”[1]我认为证据传闻规则之所以能得到如此高的评价,是因为其对于英美法系司法公正具有重大贡献,兼具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 

[1] [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4页

(一)实体价值

传闻证据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其具有一系列缺陷,影响被告人权利和陪审团的判断,因而将其排除从而保证进入庭审阶段的证据最佳,能够保证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靠性。传闻证据规则除了排除传闻证据,还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从而监督证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唯有此才能实现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实体公正。

(二)程序价值

对质诘问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将被告人的这一权利规定为最基本的人权。而能够保障被告人这一权利实现的最直接的证据规则就是传闻证据规则。它将不利于被告人的真实性不高的传闻证据拒之门外,能够保证被告人在庭审交叉询问阶段可以就证人证词对证人进行诘问,从而查验证人证词的真实性,保证刑事审判证据核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从而实现程序正义。


三、我国刑事证明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证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事证据规则不健全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具体到我国明确或者间接规定的刑事证据规则有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没有传闻证据规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其中关联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明确,最佳证据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意见证据规则只在最高法《解释》中体现精神,没有明确规定。

(二)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第190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前述法条说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证人不到庭作证及为传闻证据当然性采纳提供了法律依据。加之,我国刑事制度对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证人存在对诉讼的排斥心理,使得司法实务中证人到庭率极低,刑事审判过程中属于传闻证据的书面笔录比比皆是,对于笔录的审理基本是书面审理,被告人根本无法实现当庭对质诘问权,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很难完全保证。


四、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传闻证据规则对于被告人人权保障、发现事实、刑事诉讼实体公正以及程序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也确立了部分“可信性的情况保障”[2]的传闻证据可以采纳,使得司法效率不因一概而论的传闻证据排除而降低。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存在的证人出庭率极低的问题严重损害被告人利益和司法公正,故我国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借鉴英美的传闻证据规则,以使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具体而言,我国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有选择性的对该规则进行移植。 

[2] 韩阳、高咏、孙连钟:《中美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页

(一)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对刑事证据规则的需要

1

人权保障理念需要引入传闻证据规则

2004年 “人权”写入宪法,这表明了人权的重要性。因刑事惩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的保护着重体现在对刑事案件相对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保障理念是当今国际刑事领域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随着依法治国制度方针的全面推进,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深入贯彻,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愈加得到重视。在众多的证据规则中,刑事证据规则对于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够保障被告对质诘问权的全面实现,能够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对于减少冤假错案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

程序正义的司法前提需要引入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古代刑事案件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理念对我国近现代代刑事诉讼理念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以及国际刑事诉讼理念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诉讼更加趋向于程序优先的司法正义原则。证据的真实性查验是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案件的司法正义。而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很难确定,被告人也不能在庭审中实现对证人的诘问,法官对于传闻证据的书面审理并不能进行全面查验,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程序的公正性。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相对人,应当有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据以定其罪行的传闻证据的证人进行当庭对质诘问。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是普遍现象,甚至存在放任的情形,被告人不能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证言进行当庭诘问,不能保证其合法利益的实现。而传闻证据规则要求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外,证人必须到庭,当庭接受被告人的诘问,对于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当前的刑事环境,引入传闻证据规则对于实现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建议

1

刑事证据规则应当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精华

传闻证据规则对于英美法系对抗式的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在引入该规则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可以结合我国的刑事司法环境、文化背景、人文思想等国情,适当借鉴和我国国情有相似之处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同时为了司法效率不因传闻证据规则的引入明显降低,保证司法成本合理,可以对传闻证据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比如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等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形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

2

应当合理设定传闻证据规则的适当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一律采取 “一刀切”,即凡是被认定为传闻证据,则不能被法官采纳,势必会影响司法效率,增加司法成本,因此在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同时也应当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鉴于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的现状以及传闻证据例外情形考虑因素的复杂性,我认为可以在参照英美法系、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对我国的传闻证据规则例外情形进行明确。可以包括:(1)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2)证人先前陈述的例外;(3)向特定主体所作庭外陈述的例外;(4)特定文书记录的例外。(5)法官自由裁量的例外;(6)其他例外情形。


结  语

总之,传闻证据规则虽然是英美法系产物,但其在大陆法系的日本、法国等皆有适当引入,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当前刑事环境证人不出庭的现状非常严重,法院采纳书面证言的常态化,导致被告人不能实现对于传闻证据的对质诘问权,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传闻证据是否真实存在着极大的不可确定性,最终裁判结果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不能保证公正。若能引入传闻证据规则,对于改善证人不出庭情况,减少传闻证据的采纳,督促司法人权谨慎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亟待要求,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人权理念的发展,从而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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