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身追债不宜定为非法拘禁罪
―――杨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词(简略版)
笔者按
笔者按:近期由于经济下行,部分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大量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甚至诉到法院也由于债务人提前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债权。为此,部分债权人,采用了贴身跟随的方式讨要债务,也就是只跟随债务人,并不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种跟随方式必定会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产生一定轻微影响,但是远没有达到时间长后,对于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单纯贴身跟随讨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下面是笔者的一篇类似案件的辩护词。
1、“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 1、被告人对债务人仅是“盯”而不是“看管”,只是“跟”而没有“强行约束”或“剥夺自由”,这种看和跟的行为完全不能等视为拘禁行为 2、“被害人”到宾馆居住,并同意被告人陪同出入是对自己权利的让度,是“受害人”自己的承诺行为,并不违法 3、并不存在公诉意见所指的“请示权”。 首先,“被害人”外出需要被告人同意的说法只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由于他们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并不能仅依他们自己的说法就证明事实存在。而被告人的供述都共同的提到外出的时候“说一声”,这里说一声经被告人解释主要是起到知会的作用,并不是要经某人同意才能外出,事实上也没有发生过任何一个人在宾馆由于没有被批准而无法外出。
1、“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
1、被告人对债务人仅是“盯”而不是“看管”,只是“跟”而没有“强行约束”或“剥夺自由”,这种看和跟的行为完全不能等视为拘禁行为
2、“被害人”到宾馆居住,并同意被告人陪同出入是对自己权利的让度,是“受害人”自己的承诺行为,并不违法
3、并不存在公诉意见所指的“请示权”。
首先,“被害人”外出需要被告人同意的说法只有“被害人”一方的陈述,由于他们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并不能仅依他们自己的说法就证明事实存在。而被告人的供述都共同的提到外出的时候“说一声”,这里说一声经被告人解释主要是起到知会的作用,并不是要经某人同意才能外出,事实上也没有发生过任何一个人在宾馆由于没有被批准而无法外出。
2、轻微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显然不应当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扣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轻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然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2、轻微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显然不应当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扣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轻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显然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3、限制自由与剥夺自由的区别 限制是指限定于某一地方或某一范围,而剥夺是指强制全部夺取或者取消。限制只是某一区域或者功能的限定,如限定在某市内活动,限定不能见某人,限定某时段不能离开,而剥夺强调的是全部区域或者功能的消失,两者在程度是具有本质的区别的,剥夺是被夺去达到没有任何自由或者自由非常之少的程度,而限制仅指某一方面的自由受损,自由没有完整。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法条明显标示了我国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是区别对待的。
3、限制自由与剥夺自由的区别
限制是指限定于某一地方或某一范围,而剥夺是指强制全部夺取或者取消。限制只是某一区域或者功能的限定,如限定在某市内活动,限定不能见某人,限定某时段不能离开,而剥夺强调的是全部区域或者功能的消失,两者在程度是具有本质的区别的,剥夺是被夺去达到没有任何自由或者自由非常之少的程度,而限制仅指某一方面的自由受损,自由没有完整。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法条明显标示了我国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是区别对待的。
4、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不同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无论是刑法第238条中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40条或刑法241条中表述的“限制”,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但制裁方式明显不同,限制人身自由只认为违反《治安处罚法》是违法行为,但而剥夺人身自由违反的是《刑法》是犯罪行为
4、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不同的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无论是刑法第238条中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40条或刑法241条中表述的“限制”,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但制裁方式明显不同,限制人身自由只认为违反《治安处罚法》是违法行为,但而剥夺人身自由违反的是《刑法》是犯罪行为
5、“被害人的重大过错” 经最高人法院网查询得知,本案中“被害人”全部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民间俗称的“老赖”,这些老赖在贷款时随意担保,贷款下来后即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掏空承担担保责任的旧公司,逃避债务,法院正常方式已无法执行。他们的行为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对人与人之间诚信的破坏、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对司法权威的破坏都是非常严重的。就这些人逃避债务的行为而言至少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罪,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相比被告人对他们人身自由的轻微影响,“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大得多。
5、“被害人的重大过错”
经最高人法院网查询得知,本案中“被害人”全部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民间俗称的“老赖”,这些老赖在贷款时随意担保,贷款下来后即成立新公司转移资产,掏空承担担保责任的旧公司,逃避债务,法院正常方式已无法执行。他们的行为对经济发展的破坏、对人与人之间诚信的破坏、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对司法权威的破坏都是非常严重的。就这些人逃避债务的行为而言至少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罪,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相比被告人对他们人身自由的轻微影响,“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大得多。
6、结语 贴身追债的行为只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了轻微的影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剥夺,追债人的行为在现实中微不足道,情节非常轻微,亦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这样的行为不应当视为犯罪。 原创: 庞琨
6、结语
贴身追债的行为只是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了轻微的影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剥夺,追债人的行为在现实中微不足道,情节非常轻微,亦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这样的行为不应当视为犯罪。
原创: 庞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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