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更新时间:2018/9/13 15:01:4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针对赃物
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也是事后犯。
1.对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即赃物)。
(1)犯罪所得,指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用于犯罪之用的犯罪工具不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例如,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等。
(2)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不法行为所获收益,也属本罪对象。例如,13岁的人抢劫所得。犯罪事实存在,但本犯死亡或因它因未追究责任,其犯罪所得,也属本罪对象。例如,甲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后死亡,其赌博所得。
(3)犯罪所得中的“犯罪”,指犯罪既遂、未遂,如果仅是违法所得,不属本罪对象。亦即,本犯构成犯罪(不考虑刑事责任),赃物犯罪才处罚。例如,公司员工职务侵占公司2000 元的财物,因未达成罪数额,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掩饰、隐瞒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1)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有可能构成本罪。
(2)司法解释: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的,或者拆解、拼装、组装的,或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本罪论处。
3.责任形式:故意,明知是赃物,包括已知和应当知道。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