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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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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更新时间:2018/9/11 9:06:41 刑事责任年龄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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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不满14周岁[0,14)
注意:周岁的计算,以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岁”)
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4,16)
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规定该八种犯罪的原因:普遍性、易模仿、反伦理性、危害性。
2.如何理解该规定?只要实施了八种行为即可,所定的罪名也仅为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各行为宜限于正犯(包括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而不宜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该款就毒品犯罪仅规定“贩卖毒品”便说明了这一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完全可能同时是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如果认为第17条第2款包含了帮助犯,就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也要作为贩卖毒品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明显不符合该款规定。
例1:14-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不作评价,仅评价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定故意杀人罪。
例2:15周岁的李某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破坏了他人的汽车刹车装置,造成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李某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却有双重属性,即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对于该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刑法不予评价,仅评价其故意杀人的属性,定故意杀人罪。
3.这八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例1: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2:刑法第269条事后转化抢劫,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抢劫,原本15周岁的人也要对此负责。但是,司法解释规定,15周岁的人对此不负抢劫罪的责任,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则负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责任。该司法解释并不合理,只能将其视为特殊规定。
4.这八种罪包括法条竞合的八种罪。例如,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具体展开。
(1)故意杀人。包括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即使故意杀人行为触犯了其他法条,也定故意杀人罪,除非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其他犯罪。
其他犯罪中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也定故意杀人罪。例如,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注意】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致使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都是指“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杀害被害人”,一般是指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抢劫罪、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致人死亡”既包括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过失致人死亡。
2009年卷二2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实施其他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例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过程中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抗税、妨害公务的,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原因在于:妨害公务类的犯罪的刑罚较轻,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属于一行为触犯妨害公务类犯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3)强奸。包括普通强奸,也包括奸淫幼女。——与幼女交往密切,自愿发生性交的,不宜以犯罪论处。包括其他犯罪中的强奸。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强奸,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这些犯罪能包容强奸罪。14—16周岁的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双方自愿,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4)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些物品也具有财物的属性。
①不成立《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成立《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拟制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的,都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观点在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得到了体现。
例1,2009年卷二2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该选项是错误的)。
例2,2009年卷二11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该选项是正确的)。
(5)贩卖毒品。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6)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16,…)
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关于年龄的几个问题
1.无法查清年龄时的处理。
年龄不明的,可以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年龄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结论】贯彻有利于被告原则,同时又不放纵犯罪。即:
(1)如果被告人的年龄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不确定时,作有利被告人的处理;
(2)被告人的年龄虽然不明确,但能确定已经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2.法定年龄的计算基准。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同时发生的,贯彻如下原则:
(1)以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2)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是在结果发生时具有结果防止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仍然成立犯罪。
    (3)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的性质相同,而且结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负既遂责任,而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4)如果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施的是另一性质的行为,由该另一性质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当然,如果前行为已经既遂,行为人当然承担既遂犯的责任)。
3.跨年龄段犯罪问题:
(1)原则上,以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但如果该行为与已满16周岁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能够说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严重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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