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
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刑法知识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刑罚种类
刑罚量刑
常见罪名
犯罪状态
正当防卫
取保候审
共同犯罪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
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
网 >
常见罪名
>
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自首
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自首
更新时间:2018/9/10 15:45:27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那么,交通肇事罪怎么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详细请看下文。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实务界和学界均存在很大争议。
1、认为此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的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既然是履行法定义务,就不应当再重复评价。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种情形的量刑幅度,其中对未逃逸的情形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对逃逸的情形特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刑法没有任何一种犯罪因行为人逃逸即规定加重处罚,表明刑法也认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其法定义务,不是自首,不须给予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相反,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加重处罚。
(3)对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不必然引发鼓励肇事者逃逸的负面效果。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如浙江省正式规定此种行为不属自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依然执行得很好。这是因为逃逸与不逃逸行为的法定刑幅度完全不同,处罚结果差异较大。即使逃逸后又自首的,因为只能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内从宽,也不会出现量刑失衡。个别减轻处罚的,只要有特殊情形,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认为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自首的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虽明文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报告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但与刑法上认定其为自动投案并不矛盾,后者是对前者的支持、鼓励。
(2)如果否认交通肇事存在自首,而承认其他责任事故存在自首,明显会导致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的不协调。
(3)此情形认定为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在最短时间内抢救伤者;反之,有可能助长逃逸行为,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种量刑幅度内的不逃逸并不等于自动投案,实践中还存在诸多既未逃逸也未自动投案的情形。(5)自首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制度,应对刑法分则个罪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同时为确保统一法律适用后有良好的导向和效果,将此情形规定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2925号
手机:18217668868,13585713918 座机号码:021-62175017 Eamil:18217668868@163.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180号 邮编:201101
版权所有:
上海刑事律师
网
沪ICP备12000496号-1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