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在顺应刑法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下,尤其注重刑事法网的严密化,降低具体的犯罪门槛。(刘媛媛:《非法采矿罪的立法困境及其破解——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载《郑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修订后的非法采矿罪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正是体现。虽然刑法规定非法采矿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有抽象性,但这是对大量具体事实进行概括的结果,而且这种抽象性又反过来使认识对象灵活、具体和明确。法律所要面对的非法采矿现象很复杂,而且多变和不确定,立法时不可能预见的情况相当多。在这种情况下的立法使用模糊性和概括性规定,能使法律适应复杂的现象与变化的形势。相反,如果法律对非法采矿现象规定得越具体,那么漏洞也就越多。尽管从表面上看,情节犯规定的模糊性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但是这种模糊性同时使得法官对于非法采矿行为的处理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得以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一个具体非法采矿行为的现实危害与长远影响,能更好地全面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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