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司法判决的罪名宣告处理上看,既然想象竞合有数个法益侵害事实,那么法官必须在判决书的结论中清楚列明代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的刑法规范,因为“犯罪宣告的本身,同时也就是在宣示,什么事情是错的,是不被容许发生的。从此一观点出发,到底行为人做错了什么事,我们必须有清楚的交代”{13}。主张不必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陈洪兵博士认为,“开一枪打死两人,即便只构成一个杀人罪,也必须在判决书中指明一枪打死了两人,因为这是重要的法益侵害事实。所以,是否在判决书中列明被排斥的罪名,与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无关,凡是重要的法益侵害事实均应在判决书中列明”{14}。对此,正如反驳者指出的,陈洪兵博十明显混淆了事实记载与事实评价{15}。如果主张在同种想象竞合的场合只论以一罪,在形式的处理结论上,主张不必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观点可能初看不成问题[2]。但在异种想象竞合则凸显了该论点的缺陷。在开一枪打死一人并打伤一人的场合,判决书对于一枪打死一人和打伤一人的事实确实应当指明,但这并不代表对这一事实只需进行一次评价,相反,由于生命和健康均属于个人一身专属法益,根据想象竞合的原理,“既然在侵害多数法益的情形,我们无法单独透过其中任何一个罪名完整地宣示出整体犯行的不法内涵,那么基于‘充分评价之诫命’,纯正竞合是*的选项,亦即法官在判决主文中应该清楚列出所有的罪名;而这些被列出的罪名,在量刑时也都能够(且必须)被顾及”{16}。因此,上例在判决结论中,必须评价行为人构成一个杀人罪、一个故意伤害罪,而非仅仅在判决理由中提及杀人和伤害的事实、只论以重罪杀人罪,否则等于默认行为人伤害另一人的合法性。这便是想象竞合的厘清作用(Klarstellungsfunktion der Idealkonkurrenz){17}显然,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在处理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而在犯罪宣告上的差异背后,更为实质的根基在于刑罚目的的考量:对想象竞合必须宣告行为所触犯的所有罪名,从报应的角度看,意味着这也是对行为人触犯数罪的否定评价和惩罚;从预防的角度看,它旨在告诉行为人和一般人,行为人的行为错在何处,以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