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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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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 更新时间:2018/9/6 9:30:17 一、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
我国刑法理论包括犯罪论和刑罚论,犯罪论主要讲的是什么是犯罪,如何认定犯罪,包括犯罪的概念、性质、分类,犯罪构成,犯罪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刑罚论也称法律后果论,主要讲刑事责任和刑罚。包括刑罚的观念、体系、裁量、执行,以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消灭等。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属于犯罪论的研究范畴。
刑法学是一门科学,科学的一个*基本的体现就是有一套方法论,有独立的研究的对象,有一套科学的、严密的、逻辑的知识体系,但犯罪构成的体系,并不是人类对犯罪行为有认识以后就形成了的。人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没有犯罪构成体系化的知识,都只是游离的、零散的。直到科学主义的盛起,人类在经过了科学的启蒙和洗礼之后,才有了在法学领域使它变成科学的冲动和需要。
二、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分类
我国刑法旧理论是借鉴前苏联的理论,犯罪构成体系是四要件,该理论由于种种弊端被部分法学院和司法考试(现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所摈弃。目前有部分法学院和司法考试采用的是德日新理论,其犯罪构成分为两种:传统的三阶层体系和*的二阶层体系。考虑到我国刚刚从前苏联的理论过渡到德日新理论,因此司法考试表面上采用了德日传统的三阶层体系,然而实际上起作用的是*的二阶层体系。
(一)前苏联的体系:四要件

犯罪主体 (行为主体、责任年龄)—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客体 — 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因果关系)

刑法犯罪构成体系

(二)德日的传统体系:三阶层
1、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
2、违法性:犯罪故意,责任年龄,紧急避险,违法阻却事由,其他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有责性阻却事由
(三)德日*体系:二阶层
1、客观要件(客观违法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违法性阻却事由
2、主观要件(主观有责性):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三、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
在利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判断犯罪时,没有形成“违法要件→责任要件”的阶层式判断,而是堆积木式的拼凑判断,由此出现许多弊端。例如,15周岁的甲让20周岁的乙为自己的入户盗窃望风,乙答应并照办,甲偷到十万后给乙分了一半。那么,按照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人,依此,甲无罪。乙应有罪,但给乙定罪会出现障碍,因甲乙为共同犯罪,给乙不能定盗窃罪的主犯或实行犯,若给乙定从犯或帮助犯,就会面临一个问题:主犯或实行犯在哪里?而二阶层体系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该问题,首先从违法要件上来看,甲和乙的行为违法,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其次看责任要件,乙有罪,但甲因不符合承担盗窃罪责任的法定年龄而无罪。
我们简单的利用二阶层体系对照刑法可以看出来,首先,刑法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法定化:行为要素要求具有法益侵犯性,行为对象通常要求反映或体现法益本身,危害结果就是法益侵犯的危险状态或者实害结果本身,有的行为法益侵犯程度要达到犯罪程度,还要求客观上行为具有特定身份,而且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否则客观行为仍然没有法益侵犯性。
其次,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才能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或者动机,但是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综上,将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构成要件相对而言更为合理,相较于四要件体系,违法和责任不应是相加关系,而应该是阶层关系或者限制关系。
四、笔者语
近年来,部分法学院关于刑法论的课程以及司法考试的命题采用的都是二阶层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还是按照以前的四要件体系办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四要件体系被替换只是时间的问题。
其实,如果说刑法论是一门科学的话,那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这门科学之下的一种技术,或者说一种方法。虽然刑法论上存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其犯罪构成要素基本一致,只是各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不一样,即体系化不一样,这导致了认识思路和判断顺序存在差别,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还是一致的。对于一门科学而言,技术不应该只有一种,而应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办理刑事案件,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二阶层来处理。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二阶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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