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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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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检察官该如何沟通 更新时间:2018/8/31 9:33:42 律师想要作有效辩护,必须将辩护意见以适当方式向办案机关表达,并引起关注和重视,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皆是沟通。基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特点,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不仅可行,而且很必要。那么,如何理解沟通并进行沟通?

一、沟通的意义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角色类似于审判阶段的法官。面对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案件,检察官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起诉。如果无罪的人受追诉,检察官就办错了案;如果可以不起诉而仍然起诉,社会影响也不好。在错案追究制背景下,一位有职业操守和良知的检察官,必须是以质疑的眼光和谨慎的态度审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有鉴于此,检察官希望听到天平另一边的声音,即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

2.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可以与侦查人员沟通,但因律师未能阅卷,会见可能受限,对案件了解不多或不确切,这将会影响与侦查人员的沟通效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经能够阅卷,并且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对案件基本情况已经了解,对侦查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情节所存在的问题心中有数。因此,律师已经能够发现问题,并且可以带着问题和理据去与检察官沟通,这时的沟通更有效。

3.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由于新的监察体制已经运行,没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侦查阶段。因此,审查起诉成为律师介入职务犯罪辩护的第一个阶段。而对于一些不起诉的案件,审查起诉便是最后一个阶段。所以,律师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显得尤为必要。

二、沟通的时机和内容
1.及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律师应在第一时间阅卷,争取在检察官阅卷之前形成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检察官表达,否则,一旦检察官形成观点,便不易改变。另一个及时,便是在检察官形成《起诉书》之前,因为一旦《起诉书》成型,检察官就再也不去质疑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而是要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捍卫《起诉书》的意见和主张,这种价值取向,甚至连法官也得顾及《起诉书》的立场,所以,及时沟通很重要。

2.关于自首或立功情节,必须在这个阶段提出

法官不可能仅凭律师的辩护意见就认定自首或立功,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这两个最为重要的情节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到案经过以及初次到案的笔录等材料而认定自首。同时,还需要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检举揭发线索的立案及查办情况。而这些材料,均需律师在阅卷后发现材料不足时向检察官提出。

另外,基于律师在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现实风险,对于有调查取证必要的,也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建议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或补充侦查。

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或速裁程序,也应在此阶段提出,特别是量刑建议,只要还未提交法院,律师仍可与检察官“讨价还价”。

4.关于不起诉,更是“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要有充分理据,及时作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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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沟通的三种方式
1.书面沟通

此沟通方式便是向检察官递送《法律意见书》。有人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便递送《法律意见书》会提前泄露审判阶段的辩论观点,使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陷于被动。其实,不应该把检察官看成“敌人”,作为职业共同体,价值观是一致的,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掌握着相当的司法资源,更像是个可以依靠的朋友,及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很有必要。

关于《法律意见书》,笔者这两年参加律协评选刑事案件业务成果奖,见过获奖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写了十几篇《法律意见书》的,也见过一份《法律意见书》120多页的。当然,篇幅和份数都应该因案而异。

2.电话沟通

此种情形,一般是临时紧急的情况,且不便于立即见到检察官。当然,检察官的电话不可能那么轻易就能得到。

3.当面约见沟通

沟通是双方能量的交换,从能量级别来看,第一层次是文字、信息等平面媒介的传递。第二层次是面对面的表达,能量高于第一层次。最高层次便是不沟而通,即心有灵犀一点通,这一层次很难达到。

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比较现实而有效的方式应是律师准备好《法律意见书》,然后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笔者办过一个案件,就相关情况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后来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处理。如果不是当面沟通,这些做法很难实现。

在某次论坛,有一位律师讲到,他也喜欢约见检察官,为此他会用心穿扮,并精心设计见面所要表达的内容,争取在头三分钟内吸引检察官的注意并留下好的印象,这样,才有继续讲下去并取得成效的可能。

法院无罪判决比率非常低,几乎不可能,律师想要做无罪辩护,只能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至于罪轻辩护,同样不能留待审判阶段,因为到那时,有些事已经晚了,必须抢占先机。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黄金时段,很多检察官也乐意接受律师约见。律师能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这是多么难得的机会!如果你真有理据或合理诉求,相信见面沟通,会得到检察官重视的,除非你真的不会与人沟通。所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尽快掌握案情,发现问题,形成观点和意见,通过书面或约见检察官的形式与检察官沟通。

作者:杨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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