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该研究意见给出的理由意在说明入户盗窃并非是行为犯,必须以实际窃得财物为既遂,未窃得财物的属于盗窃未遂,但从其意见中的“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的,以盗窃未遂论处”的表述看,其结论却是明确的,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2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