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对人身打击未中与直接打击到人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均属于直接针对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对人身打击未中而打击到物与通过直接打击物威胁人、打击物未中而打击到人与直接打击到人,是两组性质不同的概念。打击物未中而打击到人对人身造成伤害,其本质上与通过直接打击物威胁人是一致的,均属于威胁行为而非暴力行为。但是,在日本,无论是主张接触不必要说还是接触必要说的判例,均存在将这两组概念混淆的情况。“东京高等法院在1950年6月10日(《高刑集》第3卷第2号第222页)认为:‘所谓暴行,就是向他人不法使用物理力量,不要求该物理力量接触到他人的身体。如向他人投掷石块或者挥舞棍棒,即便该石块或者棍棒没有接触到他人的身体,也成立暴行罪。’另外,将日本刀摆在他人面前的行为(*判1953年2月19日《刑集》第7卷第2号第280页)、将并排行驶中的汽车挤到路边的行为(东京高判1975年4月15日(月报)第7卷第4号第480页)也是暴行。”[11]这是接触不必要说的主张。然而,判例将举刀砍而不中与将日本刀摆在他人面前的行为认定为同一性质的行为,有些让人难以理解。同样,主张接触必要说的判例也有将对人身的有形力量打击而未击中乃至打击到物,不认定为暴行。“也有见解认为:‘暴行罪也必须发生对身体伤害的结果,在石块没有击中的时候,即便是在正头顶上飞过,也不能说是暴行。’”[12]据此,以石块投击人身而未中,和以石块不投击人身的威胁,就属于同一性质的概念。显然,这样理解是非常片面的。因为,对人身以刀砍而不中或者以石块投而不中是相同性质的概念,本质上均为直接对人身实施有形力量打击,尽管未击中却不影响其暴力之实质。将日本刀摆在他人面前与以石块不投击人身的威胁也是相同性质的概念,本质上属于一种精神压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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