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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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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 更新时间:2018/8/30 16:34:50 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应被一些其他因素所左右。然而,社会舆论有着强大的影响力,毕竟众意难犯,法院也很难不顾及公众意愿,坚持自己的判决。那么,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判决呢?

不可否认的是,社会舆论对法院判决的确有着一定的影响,曾经轰动一时的于欢案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16年4月14日,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对于欢母亲素银霞进行辱骂、殴打。于欢目睹其母受辱,拿起水果刀乱捅,致使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由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审判决似乎也合乎法律,那为什么会与二审判决结果相差如此之大呢?社会舆论对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由于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影响,加上人们总是不自觉的同情弱者,导致了舆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于欢。因此,二审判决将其改判为防卫过当,刑期也从无期徒刑减为5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显然,山东省高院的判决符合了社会舆论的引导方向,并且也是符合法律的,这个结果应该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完美的结局,也是一个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产生正确影响的典范。可见,社会舆论是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积极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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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是否所有的司法判决都应该按照舆论所引导,重视社会舆论呢?我觉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每件案子都要尊重社会舆论的话,难免出现司法被舆论所绑架,影响公正的判决。2006年的邱兴华案应该能够算得上是司法不被舆论左右的经典案例。陕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处了邱兴华死刑并于当日执行。然而当时社会中大部分人认为应当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疾病的鉴定,也不乏众多的法学家联名要求对其进行鉴定。但我认为此时的社会舆论所引导的方向,并不符合法律逻辑。他们的要求的根据,无非是“权利话语”,然而他们却忽视了“权利冲突”的问题,忽视了权利的相互性。首先,如果真的按照舆论的设想,邱兴华真的是精神病人,那么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他应该被强制治疗。但从强制治疗所需要的巨额开支与当地政府本就不容乐观的财政状况来看,并不具备强制医疗的条件。其次,如果他并没有患有精神疾病,那么鉴定的费用就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是不符合效率原则的。*,鉴定程序一旦启动,本案的判决权事实上就归属了医疗鉴定人员。试想,如果由一群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决定人的生死,后果将是怎样的?综上所述,陕西高院的判决的确近乎完美,在并不完全正确的社会舆论的影响下,保持了一份难得的冷静与理性,值得我们思考。

当然,社会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有些时候确实是积极的、正面的。然而,更多的时候恐怕是负面的,毕竟社会中,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被观点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舆论所影响,我不认为这是一种司法的成功。何况,人们的同情心又很容易受到媒体的影响和控制,从而产生一种畸形的社会舆论。因此,多数情况下,司法审判*避免被社会舆论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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