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高院审理。
《案件管辖规定》提到了网络借贷纠纷,对于不同性质的网络借贷纠纷,管辖也不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仅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与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因此,因网络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仍由其他法院管辖,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上海金融法院实行以“案由为主、主体为辅”的管辖原则。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是网络借贷平台的,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如当事人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则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在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之外,不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借贷案件,只有在诉讼标的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况下,才由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
据介绍,2009年以来,上海已经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近五年来审结一审金融案件共计47.8万件,其中包括了一批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金融纠纷案件。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在编干警共计6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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