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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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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更新时间:2018/8/29 10:36:41 不同于死缓,也不同于刑法449条战时缓刑。
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这与假释的性质不同,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

1.一般犯罪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的+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
优待对象: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禁止对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1)是否宣告缓刑,与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的性质没有关系,如果犯罪分子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暴力性犯罪,只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实质条件可以缓刑。
(2)对判处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因为不存在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适用缓刑没有实际意义。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的刑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所判处的刑罚高于3年有期徒刑,就不能适用缓刑。

3.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羁押不可折抵缓刑考验期。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1.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2.宣告缓刑,同管制一样,可以签发禁止令。
(1)禁止令可以与管制或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考察期限。
(2)判处管制的,禁止令不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3)判决执行前已经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可以短于3个月。
(4)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3.缓刑义务(管制还有禁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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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缓刑考验期满遵守义务的,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同于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包括不可能成立特别累犯。
【区别】累犯中“执行完毕”的理解:缓刑考验期间犯罪、缓刑考验期满之后犯罪、假释考验期间犯罪都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但假释考验期满之后犯罪,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

(三)缓刑撤销:三种失败的缓刑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程度较轻
(1)即使发现的漏罪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普通型69条数罪并罚。原判决宣告前已先行羁押的要折抵刑期,考验期不可折抵刑罚,即不存在先并后“减”的问题。
(3)漏罪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才应当撤销缓刑,此时应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后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4)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则应当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看该漏罪是否已经过追诉时效,决定是否还追究,此时不能撤销先前的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程度严重
(1)即使发现的新罪是过失犯罪、同种犯罪,也应撤销缓刑。
(2)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因为其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表明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缓刑条件,应当撤销。
(3)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按照普通型69条“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并罚。原判决宣告前已先行羁押的要折抵刑期,考验期不可折抵刑罚。
数罪并罚后,即使决定执行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4)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构成累犯。
【小结】缓刑中的数罪并罚:均发现的情况下缓刑的漏罪=缓刑的新罪,其根本原因在于缓刑犯没有真正地服过刑,没有真正地接受过教育改造,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其主观恶性都是一样的,理应得到同样的处罚。

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后被发现,都要撤销缓刑,这一点与犯新罪一致。
(2)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法75条。注意没有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与管制不同。

(四)缓刑与管制并罚中出现的问题
1.管制与缓刑并罚,应当从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执行管制。
(1)管制刑期更长:行为人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
(2)管制刑期更短,则管制执行完毕后缓刑考验期内,可以行使言论出版等权利。
2.如果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严重违反规定而撤销缓刑,应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剩余管制刑期。
3.如果在管制与缓刑考验的重合期间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执行管制。
4.如果在管制与缓刑考验的重合期间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应当撤销缓刑,将漏罪的判决结果与先前的数罪并罚,再执行管制。
5.如果缓刑考验期满但管制尚未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撤销缓刑的条件,故不得撤销缓刑,应将剩余的管制刑期与新犯之罪进行并罚(先减后并)。
6.如果管制与缓刑考验的重合期间再犯应当判处管制之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剩余的管制刑期与新判决的管制刑期并罚(先减后并),决定还要执行的管制刑期,在原判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再执行新判决的管制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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