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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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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的工作与作用 更新时间:2018/8/27 11:32:32 (一)律师介入时间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
(二)委托手续
1.被告人在押时手续
(1)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其所知的情况(公安局向家属发出的《拘留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刑事委托合同》(附《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案件承办律师存档; 
(3)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数份,复印证明亲属关系的证件; 
(4)制作律师工作确认清单;
(5)置备案件袋(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之后补充案号)。   
2.被告人没有被羁押时手续
基本同上,《刑事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由犯罪嫌疑人签署。
3.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时手续
《指定辩护函》。
 
二、侦查阶段刑事律师的准备工作
(一)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
联系办理案件的公安预审部门或者检察院侦查部门,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的内容:
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确定递交手续及会见的时间;
(二)提前研究罪名和了解案情
1.学习研究罪名的犯罪构成及辩点;
2.知识型或技术型犯罪需了解专业知识、术语、行业背景;
3.向其家属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抓获经过、案情;
4.根据媒体报道了解案情及背景。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电话跟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前应获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案件无需经过批准;大部分案件会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部分案件是5日内安排)
2.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
(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及其复印件(有些地方要求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侦查机关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
(二)会见流程(以第一次会见为例)
1.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律师第一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3.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4.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5.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律师自我介绍;
2.转达亲属问候关心;
3.与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说明,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职务身份、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及刑期、怀孕与否、患病与否;
5.感知其精神状况;
6.了解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7.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
8.让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人员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9.告知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
10.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
11.了解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况;
12.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回避、如实供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
13.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包括时间、种类、是否宣读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4.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15.告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16.提醒核实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文书内容后方能签名。  
(四)会见目标
1.第一次会见的目标:建立信任、心理辅导、告知权利义务、了解供述情况、侦查和羁押的合规性;
2.之后会见的目标:了解案情;了解供述情况;判断是否有追加、变更罪名的可能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或控告;
(五)会见注意事项
1.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请求撤销案件
(一)适用情形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刑事律师可从专业角度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提交请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适用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有不在场证明、并未参与本案;等等。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2.委托情况;
3.案件基本事实;
4.法律分析;
5.请求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6.证明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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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律师工作之请求不予批捕
(一)适用情形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批捕前,刑事律师可从专业角度争取在办案人员形成意见之前,向检察机关提交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2.委托情况;
3.案件基本事实;
4.法律分析;
5.请求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6.证明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时间
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时起即可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申请条件
1.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不承诺结果。
(五)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申请人;
2.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事实与理由;
5.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保证方式。
(六)申请过程中的救济
1.侦查机关驳回的情形
对于申请侦查机关需要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2.没收保证金、保证人罚款的情形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之后,应该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七)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直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被代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诉或控告对象;
3.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4.初步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法律依据;
6.对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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