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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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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事案件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17/1/3 14:10:32

一、基本刑事诉讼流程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人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专门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方法:强制搜查、强制检查、强制扣押等。

 

三、刑事诉讼中的日期

(侦查阶段)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审查起诉阶段)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在侦查阶段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侦查阶段法律赋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

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等

刑事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期限一览表

办案

机关

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

机关

侦查

规则80195条;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机关

拘留

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165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

机关

审查

批捕

89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316329343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

检察

机关

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162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169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

法院

公诉

案件

202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自诉

案件

206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

程序

214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审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

二审

23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检察机关

二审

规则470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再审法院

再审

247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公安机关

侦查

158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

审查

起诉

169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7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院

审判

202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

重审

23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没收程序期限

 公安机关

没收程序

280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规则529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规则530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法院

没收程序

281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解释521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公安

侦查

147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院

审判

198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00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224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注:以上内容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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