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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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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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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 更新时间:2017/6/21 9:45:53

《刑法》中除了对犯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外,同时对于个别的犯罪,还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对行为人从重进行处罚。当然,若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也就不能从重处罚

  一、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从重处罚所有情形如下:

  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8、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10、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11、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12、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13、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14、诬告陷害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1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18、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从重处罚。

  19、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20、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1、盗伐森林、林木罪——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2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排除累犯)

  26、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27、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2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包括过失)——战时从重处罚。

  29、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30、受贿罪——索贿从重处罚。

  31、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从重处罚。

  二、非犯罪从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非犯罪情节,指犯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密切相关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司法实践,量刑情节可分为罪前、罪中、罪后、罪外四类。

  罪中情节指的是犯罪情节;罪前情节,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存在的、足以表现犯罪人主观危险性的事实;

  罪后情节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如认罪态度,退赔表现等;罪外情节,指的是独立于犯罪过程而在罪前、罪中乃至罪后都存在的一些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本身与犯罪事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主要是指犯罪人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以特定的主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属于罪中情节)。

  非犯罪情节,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总则部分有累犯(刑法第65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刑法第66条);

  分则部分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307条),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

  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第5条)。

  非犯罪情节,如果要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则必须严格掌握法定条件。

  如累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与新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新罪都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新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5年以内。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即不能作为累犯处理。又如毒品再犯,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其他毒品犯罪;犯上述罪被判过刑;后罪须系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再如特殊主体犯某些罪而必须从重处罚,则要对行为人是否符合特殊主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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