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包括部分符合条件的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即违反“国字”级别规定的。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只是违反其它规定,即使在工商管理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本罪。
2.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通常有:
①非法经营食盐。
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③非法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3.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1)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2)银行业务中只有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才是非法经营罪。私放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通常有:
其一,金融: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2)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3)POS机套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其二,传媒:
(4)非法经营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5)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6)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7)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
(8)擅自设置手机基站,发布广告信息等。
其三,食品、药品:
(9)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0)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1)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1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已经摘取下来的人体器官),也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5)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四,博彩:
(1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7)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6.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已独立成为新的罪名,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它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