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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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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曾在基层法院任职多年,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量刑 更新时间:2018/9/25 10:02:39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网络赌博常见方式有:

1.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博等

2.以体育竞技比赛为赌注对象

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

4.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5.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竞猜”活动实质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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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客体:

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犯罪客体为良好的社会风尚

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为直接故意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立案标准: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1-6条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量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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